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對《水電站大壩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提高電力企業防范應對大壩運行安全突發事件能力,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水電站大壩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1年12月10日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薛曉斌 010-81929634 010-81929600(傳真)
電子郵箱:fdsafety@163.com
附件:水電站大壩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水電站大壩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規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提高電力企業防范應對大壩運行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能力,保障大壩運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的運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大壩應急管理)。
大壩發生突發事件,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啟動預案、開展應急響應的,電力企業應當遵從其指令和規定。
第三條 【主體責任】電力企業是大壩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大壩應急管理全面負責。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劃定的管理界面,加強大壩應急管理。
第四條 【監管職責】國家能源局負責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的綜合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職責和法律法規授權,負責本轄區內大壩應急的行業監督管理。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壩應急的地方管理。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承擔大壩應急管理的技術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章 突發事件預防
第五條 【風險評估】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大壩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評估可能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和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的風險,落實防范管控措施。
第六條 【運行管理】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加強運行管理,做好大壩的日常監測檢查和運行維護,排查治理大壩存在的工程缺陷和隱患,提升大壩本質安全水平。
第七條 【安全監控】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監控,壩高一百米以上、庫容一億立方米以上大壩以及病險壩,應當建立大壩安全在線監控系統,并且接受大壩中心的監督。
第八條 【專項檢查】電力企業應當在遭遇超標洪水、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特殊情況下,按規定對大壩進行專項檢查。
第九條 【病險管控】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治理方案期限,及時完成病壩治理和險壩除險加固。大壩病險情形消除前,應當進行大壩運行方式安全評估論證,并根據評估論證結果修訂運行規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病險壩治理期間大壩運行安全。
第十條 【防洪度汛】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防洪管理工作,確保大壩度汛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力企業應當設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防汛組織機構。
(二)電力企業應當按規定編制、報批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計劃批準后嚴格執行。嚴禁擅自超汛限水位運行。
(三)電力企業應當按規定開展汛前、汛中、汛后大壩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進行閉環整改。檢查發現的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隱患及其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大壩中心。
(四)電力企業應當于汛前對大壩上游庫區和下游泄洪影響區的生產生活設施、建筑物和地質災害點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隱患及時報告地方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
(五)電力企業應當于汛前對泄洪建筑物的閘門進行啟閉試驗,確保閘門及啟閉設施正常運行。應配置獨立可靠的大壩泄洪閘門啟閉應急電源或應急啟閉裝置,按制度定期檢查、試驗,確保應急電源或啟閉裝置可靠。
(六)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工程運行特性和大壩泄洪消能方式,分析評估泄洪霧化、泄洪消能設施結構破壞、工程邊坡垮塌、庫水消落抬升所致庫岸邊坡失穩等風險,采取工程或非工程處置管控措施。
(七)電力企業應當落實汛期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第十一條 【治安反恐】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確定的治安反恐防范重點目標等級,按照相關規范落實常態和非常態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信息共享】電力企業應當建立水情測報系統,建立與政府相關部門和上下游水庫、水電站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水情信息以及氣象、洪水、地震、地質災害等預警信息。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體系建設】電力企業應當有效識別大壩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大壩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和規章制度,完善大壩應急管理機制,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大壩應急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大壩預案】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本單位管理和工程實際,組織編制大壩運行安全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大壩專項預案),與本企業的綜合預案、其他專項預案,以及地方政府的相關預案銜接。重點明確以下事項。
(一)涵蓋大壩運行全過程可能遭遇的各類突發事件。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分級。
(三)按照規定和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確預警級別。明確預警發布、調整、解除的責任部門、程序和權限。
(四)根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本企業控制事態能力、應急處置權限,對應急響應進行分級。
(五)明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調度方案。
(六)確定可能的潰壩洪水淹沒范圍,繪制潰壩洪水淹沒圖。
第十五條 【預案管理】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大壩專項預案組織評審、辦理備案、發布實施、組織修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專項預案的宣貫培訓,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并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應急保障】電力企業應當完善應急資源保障,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并妥善保管,定期開展檢查,確保應急物資和裝備完好。需要外部支援的,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應急物資支援協議。
第十七條 【應急隊伍】電力企業應當組建常備專(兼)職應急搶險和專家隊伍。專(兼)職應急搶險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素質,并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八條 【協調聯動】電力企業應當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積極推進聯合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信息系統】電力企業應當實現突發事件信息的及時獲取、報送和共享,積極與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大壩中心的應急平臺互聯互通。
第四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響應
第二十條 【事件預警】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明確預警工作機制。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采取相應的預警行動。涉及上下游社會生產生活的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應當及時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處置響應】發生突發事件后,電力企業應當立即按照大壩專項預案啟動應急響應,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災害發生,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大壩中心和調度等相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 【應急調度】發生突發事件后,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調度機構的指令采取調度措施。緊急情況下,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大壩專項預案確定的應急調度方案進行應急調度,并及時補報調度機構。
第二十三條 【事件監測】電力企業在遭遇突發事件后,應當加強事件發展和大壩運行性態等情況監測,預測事件發展趨勢、研判事件對大壩運行安全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處置升級】突發事件持續發展,可能超出大壩設防標準,或事件危害程度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電力企業在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地方政府,并通報上下游相關單位,提請地方政府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應急處置過程中,電力企業應當密切關注周邊環境和事件態勢變化,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立即撤離現場人員,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安全。
第五章 總結評估
第二十六條 【事件總結】電力企業應當在應急響應結束后,分析事件發生原因,總結事件發展演變過程,統計造成的破壞后果,評估大壩安全狀態及后續風險,必要時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七條 【處置評估】電力企業應當開展處置評估,詳細回溯事件處置全過程,分析各個響應環節和各項處置措施的效果和不足,評估應急制度機制和應急處置措施的有效性,提出改進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 【成果應用】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總結評估成果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時修訂大壩專項預案和大壩應急管理制度,完善大壩應急管理機制。
第六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九條 【責任制度】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大壩應急信息報送工作制度,并明確應急信息報送的責任部門、人員和報送方式。
第三十條 【報送時限】發生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電力企業應當在1小時內向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大壩中心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信息、事件經過、損失情況、初判原因及處置恢復情況等。突發事件的后續發展、演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事后報告】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處置評估結束后,電力企業應當將事件總結、處置評估報告在30個工作日內報送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大壩中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管理】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電力企業大壩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開展相關工作的電力企業,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大壩中心做好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名詞術語】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壩破壞、上下游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和嚴重環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自然災害類
1. 暴雨、洪水、臺風、凌汛、地震、地質災害、冰川活動等。
(二)事故災難類
2. 漫壩、潰壩;
3. 上游水庫(水電站)大壩潰壩或非正常泄水;
4. 水庫大體積漂浮物、失控船舶等撞擊大壩或堵塞泄洪設施;
5. 大壩結構破壞或壩體、壩基、壩肩的缺陷隱患突然惡化;
6. 泄洪設施和相關設備不能正常運用;
7. 工程邊坡或庫岸失穩;
8. 因水庫調度不當或水電站運行、維護不當導致的安全事故。
(三)社會安全類
9. 戰爭、恐怖襲擊、人為破壞等。
(四)其他
10. 其他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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