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青海省發改委印發《青海省重大項目融資貸款“直通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所稱融資貸款“直通車”,是指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銀行設立的,用于支持重大項目建設的專項貸款制度設計。
根據文件,“清潔能源發展”被列如融資貸款“直通車”的支持范圍,主要包括水電、光伏、風電、光熱等清潔能源發電,多能互補、源網荷儲一體化基地建設等。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青海省重大項目融資貸款直通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發改項目〔2021〕71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銀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參加青海代表團審議和考察青海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更好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建設,拓寬重大項目融資渠道,切實解決重大項目融資問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銀行設立了融資貸款直通車,并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項目融資貸款直通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1月17日
青海省重大項目融資貸款“直通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參加青海代表團審議和考察青海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重大項目信貸投入,著力擴大有效投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貸款“直通車”,是指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銀行(以下統稱“相關金融機構”)設立的,用于支持重大項目建設的專項貸款制度設計。
“直通車”優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納入省級管理的重大項目。
第三條 “直通車”申報安排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優先優惠、協同高效”的原則,按國家信貸政策要求,由金融機構自主審貸、自主放貸。
第四條 “直通車”融資貸款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二章 申報范圍及條件
第五條 融資貸款“直通車”的支持范圍:
(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水利、鐵路、公路、機場、供電、供氣基礎設施,新型城鎮化等。
(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5G通信、工業互聯網、“互聯網+”大數據中心、人工智能、特高壓、新能源充電樁等。
(三)民生普惠領域。主要包括老舊小區改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醫養結合、現代物流等。
(四)生態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污水垃圾處理、節能環保改造、餐廚垃圾處理與再利用等。
(五)產業轉型升級。主要包括鹽湖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新材料、綠色建材、生物醫藥、有機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等。
(六)清潔能源發展。主要包括水電、光伏、風電、光熱等清潔能源發電,多能互補、源網荷儲一體化基地建設等。
(七)特色生態旅游。主要包括長城、長征、黃河國家文化公園,生態旅游綜合開發、AAAA級以上旅游景區、國家級鄉村旅游重點村、紅色旅游教育基地等。
(八)脫貧鞏固及鄉村振興。主要包括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區、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畜產品倉儲冷鏈物流體系等。
第六條 申報融資貸款“直通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融資貸款“直通車”支持范圍。
(二)項目建設地點在青海境內,申報企業在青海境內登記注冊。
(三)申報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滿足選址用地、環境容量等要素條件,納入融資儲備庫,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四)具有一定收益的準公益性項目,其自身收益能夠足額覆蓋貸款本息。
(五)申報項目應當為跨年度續建或本年度新開工項目。
不接受融資貸款“專列”管理項目重復申報。
第七條 項目單位申報融資貸款“直通車”,應當按要求提交申請報告,并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年限、估算總投資、申請貸款額度、經濟效益等。
(二)項目審批情況。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說明及支撐文件。
(三)前期要件辦理情況。主要包括項目選址用地、規劃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
(四)項目資本金到位情況說明及憑證。
(五)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的項目,應當提供“兩評一方案”、PPP合同等資料。
(六)相關規定要求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優惠條件
第八條 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及時、足額、便利”的原則,對“直通車”項目給予以下方面的優惠支持:
(一)服務團隊。組建服務團隊,加強與項目單位的銜接對接,確保項目融資需求得到及時響應。
(二)審核流程。開通加速審批、特事特辦綠色通道,優先開展項目入庫、客戶準入、信用評級,加快授信審批,提高審貸效率。
(三)利率優惠。按照“同業最惠”原則,給予權限范圍內最優貸款利率支持。
(四)貸款規模。給予專項規模保障,優先滿足符合授信審批及放貸條件項目的資金需求。
(五)銀團貸款。對融資需求較大的,可由相關金融機構牽頭組建銀團,支持項目建設。
(六)貸款期限。綜合考慮項目行業特點、建設運營周期、項目償債能力及借款人資信狀況等因素,貸款期限可延長至15年,最高不超過20年。
(七)擔保方式。探索創新運用項目未來運營收益形成的應收賬款質押(包括PPP和EPC合同項下應收賬款、項目收費權、特許經營權等)、土地經營權、共同借款人及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優化貸款擔保。
(八)“智慧場景”服務。對項目區域內的工地、停車場及物業等智慧場景建設提供專項支持。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青海省基本建設項目貸款省級預算內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對“直通車”項目給予省級預算內貸款貼息補助支持,貼息補助原則上不超過3年。其中:
按一年期LPR(貸款基礎利率),對生態環保、民生普惠、脫貧鞏固及鄉村振興領域項目,按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給予貼息支持;對重大基礎設施、新型基礎設施、產業轉型升級、清潔能源發展、特色生態旅游領域項目,按不超過貸款利息的30%給予貼息支持。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經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直通車”申請報告。省屬企業或單位,經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申請報告。
項目責任單位或法人代表有黑名單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不受理其報送的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符合要求的項目進行匯總整理,形成“直通車”項目清單,送相關金融機構篩選。
第十二條 相關金融機構按信貸政策要求,對“直通車”清單項目及相關附件資料進行篩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反饋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相關金融機構自主審貸、自主放貸,對篩選認定項目依規開展評審,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放貸款,并將放貸情況反饋省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建立“直通車”對接保障機制,組建融資專班開展銜接對接、篩選推介及督促落實等工作。相關金融機構要兌現優惠條件,依法依規加大信貸投入、開展貸后監管。
第十五條 省級相關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專人專班制度,負責本部門、本地區政銀企對接、銜接申報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單位完善前期及申貸資料,滿足審貸要求。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托重大項目綜合管理系統,建設“直通車”項目融資儲備庫,搭建融資對接信息交流平臺,不斷完善上下銜接、遠近結合、縱橫聯動的長效機制。
第十七條 建立“直通車”動態管理機制。對受外部條件制約、項目建設調整、短期內確難落實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可適時調整項目清單,轉入儲備庫進行儲備管理。待項目滿足相關條件后重新開展申報。
相關金融機構對自主篩選、符合“直通車”要求的項目,可通過重大項目綜合管理系統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并納入儲備庫。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地區部門建立“直通車”調度制度,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平臺加快項目審批,實行“項目清單+問題清單+責任清單”管理,定期跟蹤,掛號督辦,確保“直通車”高效運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直通車”跟蹤問效和風險防范機制。
第二十條 直通車貸款??顚S茫瑖澜麛D占挪用。項目單位擅自改變直通車貸款用途、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項目實施的,由相關金融機構依規收回。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將相關信息納入失信主體黑名單,在信用中國(青海)網站進行公示,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限制財政補助資金等措施予以懲戒,并依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青海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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