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建設運營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發電企業,各儲能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助力新型能源體系規劃建設,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進一步推動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及資源更好發揮作用,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23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3〕5號),國家能源局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建設運營綜合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積極穩妥推進“雙碳”目標,開展抽水蓄能、煤電靈活性改造機組、燃氣發電、調節性水電、新型儲能等靈活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建設運營綜合監管,全面摸清底數,聚焦規劃建設、調度運行、市場交易、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意見建議,推動相關政策完善落實,切實發揮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在提升電力系統整體運行效率、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等方面的支撐作用,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能源高質量發展。
二、監管范圍和對象
(一)監管范圍
全國范圍內符合以下條件的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具體如下:
1.所有在運、在建抽水蓄能項目。
2.“十三五”以來實施靈活性改造、接入電壓等級220千伏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煤電項目。
3.“十三五”以來投產、接入電壓等級110千伏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氣發電項目。
4.具有庫容日調節及以上調節能力、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項目。
5.2020年1月1日以來并網的新型儲能項目。
(二)監管對象
各電網企業、各發電企業、相關儲能企業、各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以下簡稱電力企業)。
三、監管內容及依據
(一)關于調節性電源落實國家有關規劃政策的情況
重點監督調節性電源(包含抽水蓄能、煤電靈活性改造、燃氣發電、調節性水電)執行國家規劃文件的情況,項目布局、工程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管理是否符合核準文件有關要求、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等。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2021─2035年)》 《“十四五”現代能源體系規劃》(發改能源〔2022〕210號)等。
(二)關于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實際調用及能力發揮的情況
重點監管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實際調節能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調節作用的實際利用情況,“兩個細則”執行情況(新型儲能除外);電網企業是否提供公平接入服務,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是否按照“三公”原則實施優化調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新型儲能項目接網程序、優化調度運行機制實現科學優先調用等。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關于加強抽水蓄能電站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243號)、《關于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8〕364號)、《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國能發監管規〔2021〕60號)、《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等。
(三)關于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情況
重點監管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有關情況,參與輔助服務考核補償機制的情況,各類電源配建新型儲能自愿選擇與所屬電源聯合或轉為獨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情況,市場化交易價格的浮動范圍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市場運營機構是否按照公平無歧視的原則執行市場準入、信息披露、交易結算、合同簽訂等相關制度等。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5〕8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國能發監管規〔2021〕60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等。
(四)關于調節性電源及資源落實國家有關價格政策的情況
重點監督調節性電源及資源電價的形成情況,參與靈活性調節的容量補償機制情況,實際結算電費是否按照交易合同約定量價進行結算;燃氣發電項目執行天然氣發電價格機制;調節性電源及資源項目盈利情況;抽水蓄能抽水電量、向電網送電的獨立儲能電站充電電量是否執行輸配電價、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關于規范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3009號)、《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發改價格規〔2020〕100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61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21〕633號)等。
四、監管進度安排
本次綜合監管工作分五階段開展,具體如下:
(一)啟動部署(5月上旬至5月中旬)。國家能源局編制印發綜合監管工作通知,啟動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建設運營綜合監管工作,監管司會同科技司、電力司、新能源司開展宣傳解讀、組織業務培訓、開發監管信息平臺等。
(二)信息填報(5月中旬至5月下旬)。各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摸排轄區內相關電力企業情況,督促企業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15日至31日期間通過國家能源局監管信息平臺(https://jianguan.renewable.org.cn)完成相關信息填報,具體填報內容和指標說明見附件。
(三)自查摸排(6月)。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企業自查情況進行核實,通過自查信息比對等方式收集問題線索,其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規劃建設情況進行核實,派出機構對項目調度運行、價格政策落實與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對于排查發現的問題,能直接整改的,應提醒相關電力企業立行立改;對于暫無法完成整改的,督促相關企業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和進度安排。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內蒙古電力公司和各發電央企總部要根據項目自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于6月30日前報送監管司,重點反映所屬企業自查發現問題情況,提出相應整改措施。
(四)現場監管(7月至9月)。國家能源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現場監管工作,成立現場監管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重點是核實問題線索、現場調查取證、抽查自查階段整改情況、發現突出問題、聽取意見建議等。各省工作組應于現場監管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監管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自查整體情況、現場調查取證情況、監管發現的問題、下一步工作舉措及相關政策建議。
(五)問題處置(10月至11月)。國家能源局匯總綜合監管工作成果,按照《能源監管發現問題后續處理工作規范》(國能綜通監管〔2020〕129號)要求,認真梳理監管發現問題,經綜合研判后,提出監管意見建議,視情況采取責令整改、監管約談、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將綜合監管工作情況適時按程序發布。
五、有關要求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開展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建設運營綜合監管工作是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支撐新型能源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健康可持續發展。各電力企業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按照綜合監管要求認真做好配合工作,客觀、真實地準備相關材料和數據,落實相關責任,高質量按期完成信息填報任務。
(二)加強工作協同配合。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綜合監管工作要求,落實屬地責任,做好自查摸排階段的相關核實工作,并協助監管工作組開展現場監管,督促企業做好問題整改,客觀分析制約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各監管工作組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吃住行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收受有關企業贈送的禮金、土特產等任何物品,不得私自與監管對象單獨接觸、泄露綜合監管工作開展情況等,做到程序規范、依法用權,并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附件:
國家能源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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