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河南新型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則(試行)》的通知
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發電企業,有關市場主體:
為保障河南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深化和完善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范儲能參與市場交易行為,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滿足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保供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經征求意見研究制定了《河南新型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則(試行)》(見附件),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遇到有關情況,請及時反饋。
附件:河南新型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則(試行)
河南能源監管辦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河南新型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保障河南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促進新型儲能良性發展,深化和完善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規范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行為,充分利用儲能調峰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滿足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保障供應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及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型儲能發展的實施意見》、《河南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制定。
本規則所稱新型儲能(以下簡稱儲能)是指以輸出電力為主,滿足電力安全穩定和并網技術要求,服從調度規定的儲能項目,主要包含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儲能等。
本規則適用于在河南開展的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作為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的補充,統籌做好與河南電力現貨市場、華中區域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有效銜接。
河南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履行儲能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河南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主體。
河南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機構包括河南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河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河南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調”)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和維護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以下簡稱“技術支持系統”);
(二)啟動開展交易,執行市場規則,負責安全校核,組織交易出清,按照交易結果和電網需要調用儲能;
(三)發布、公示和報送市場交易信息;
(四)評估市場運行情況,監控和防范市場風險,對市場規則提出修改意見;
(五)緊急情況下根據要求終止市場,確保系統安全;
(六)向河南能源監管辦提交相關市場信息和電力輔助服務
調用結果和結算數據等,接受監管。
河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和管理;
(二)負責根據交易執行結果向電網公司和市場主體出具結算憑據;
(三)發布月度結算信息。
河南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主體主要包括滿足準入要求的儲能電站(自并網即納入市場)、統調并網電廠(公用燃煤火電、集中式風電和光伏(不含扶貧項目)、10(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散式風電及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貧項目),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逐步將其他分散式風電和分布式光伏納入實施范圍。儲能電站準入條件為:
(一)獨立儲能項目,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
(二)配建儲能項目,通過技術改造滿足獨立儲能項目同等技術條件和安全標準,可轉為獨立儲能項目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涉及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一體化項目的儲能,原則上暫不轉為獨立儲能,暫不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三)原則上儲能額定功率不低于2兆瓦、連續儲能時長2小時及以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功率和時長)。
(四)滿足調度技術管理要求,具備自動發電控制(AGC)功能,能夠可靠接收和執行調度機構AGC系統實時下達的充放電指令,其調節速率、調節范圍、響應時間和調節精度等性能指標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五)自愿參與市場,遵守市場交易規則,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管理和市場管理,自覺接受監管。
第三章 儲能調峰交易
儲能調峰是指在電網有調峰需求時,儲能電站根據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原則,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和指令儲存和釋放電力而提供的調峰服務。
電力調度機構依據“按需調用、公平調度”原則,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前提下,按照社會成本最優化原則,電力調度機構應優先調用無償及報價較低的儲能資源。為滿足電網安全運行,必要時調度機構可直接調用儲能資源。
儲能調峰市場結算應綜合考慮實時市場調用結果和市場成員實際執行情況等因素,實行日清月結。
儲能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計算周期為15分鐘,補償電量為其計算周期內參與電網調峰的充電電量,補償價格為出清結算價格,儲能調峰補償費用為補償電量×補償價格。市場初期,按照“日前報價、實時出清”交易機制,儲能依照我省火電機組第一檔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結算價格優先出清(報價相同時儲能優先出清),儲能參與調峰補償價格報價上限暫按0.3元/千瓦時執行,后期將根據我省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儲能參與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的程序:
競價日(D-1日)10:00前,儲能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運行日(D日)可提供的充電容量(兆瓦時)、最大充電能力(兆瓦)和參與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償價格(元/千瓦時)等。
競價日(D-1日)17:00前,電力調度機構完成對儲能市場申報數據的校核;運行日(D日)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市場集中出清,形成考慮安全和平衡約束的出清結果。
運行日(D日)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市場競價出清結果,綜合考慮儲能速率、儲能容量等邊界條件,對儲能調峰資源進行調用,儲能應嚴格執行調用指令。
運行日次日(D+1日)14:00前,電力調度機構完成運行日(D日)市場清算,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清算結果。儲能主體如對清算結果有異議,應于發布之日的 16:00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核對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每日 18:00前發布確認后的統計結果。
儲能調峰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由全省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未中標和未達到要求的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風電和光伏電站等按照我省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規則共同分攤。已并網的存量新能源項目按照要求配置儲能設施并達到獨立儲能運行條件要求的,參與輔助服務分攤時給予一定減免。按照國家提出的“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逐步將電力用戶等納入合理分攤范圍,或通過系統運行費進行合理疏導。
為滿足電網安全運行及電力保供等要求,電力調度機構在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未開啟的情況下直接調用儲能資源時,儲能項目按照調度機構指令進行的充放電行為不獲得儲能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費用。
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啟停調峰交易出清后,若仍存在電力調峰需求,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安全穩定和系統需要按照儲能實際調峰能力調用未報價的儲能,調用價格為深度調峰交易已報價儲能的市場出清結算價格。
非不可抗力和電網原因,儲能不執行電力調度要求和出清結果,不能提供相應調峰能力的,按照對應計算周期內補償費用數據進行考核。
第四章 計量與結算
省調應詳細記錄儲能調峰輔助服務交易、出清、調用、計算和結算等情況,實時采集儲能運行工況,包含可充功率、可放功率、剩余充電容量和放電容量等信息,為儲能充放電的實時調用,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
發電廠關口計量裝置出口內建設的儲能,以及直接接入電網的儲能充放電量,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需獨立計量計算。
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計量的依據為:電力調度指令、智能電網調度控制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采集計費系統的電量數據等。
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費用按照我省電力調峰輔助服務交易有關規定執行,按照日清月結方式由電網企業隨市場主體月度電費統一結算。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省調和儲能項目等應建立完善技術支持系統,披露和接收輔助服務市場相關信息。
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信息分為實時信息、日信息及月度信息,內容包括調度管轄范圍內所有市場成員的調峰服務補償和分攤對象、電量、價格、費用等。
省調應在儲能調峰調用后的次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披露前一日有關交易、出清和調用結果信息。
省調應在每個月的第5個工作日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披露上一個月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和結算等信息,經技術支持系統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河南能源監管辦。
電力交易機構應按照市場規定和信息披露監管辦法,及時通過網站、廠網聯席會議等方式發布市場交易信息。
儲能和其他市場成員對披露的調峰輔助服務交易信息有異議的,應在信息發布后1日內向市場運營機構提出核對申請,運營機構應認真處理給予答復。
第六章 市場監管及干預
河南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對儲能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開展監管,協調解決因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引起的爭議。
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誰運營、誰防范,誰運營、誰監控”原則,履行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監控和風險防控等職責,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形成季度報告上報。
市場運營機構應及時將儲能調峰輔助服務交易有關情況報河南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
發生以下情況時,河南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可對市場進行干預,也可授權市場運營機構進行臨時干預:
電網發生故障、異常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電網
安全穩定運行時;
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他嚴重違約等情況導
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電力系統或技術支持系統發生故障,導致市場無法正
常進行時;
(四)其他必要情況。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調整市場限價;
(二)制定或調整市場現價;
(三)暫停市場交易,處理和解決問題后重新啟動。
市場干預期間,省調應詳實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干預方式及結果等內容。各市場主體應按照電網調度管理規程,嚴格調度紀律和調度指令,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附則
本規則由河南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根據河南電網運行和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實際情況,可對相關標準和條款進行修訂。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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