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是一種動力。垃圾處理體系是一個有機體。垃圾產生源、垃圾處理的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物質利用、能量利用、填埋處置和物流及交易可以畫成一系統樹,說明垃圾處理體系是一個“分級處理,逐級減量”的有機體,表明各種處理方法之間存在強聯系,其聯系通道是物流及交易。
因垃圾處理體系是一個有機體,改變任一環節或枝節,都會引起其他環節的變化,牽一發而動全身。比如,大力發展焚燒發電業務(能量利用環節),勢必會減少物質利用與填埋處置量,增大垃圾清運費用。因此,評價某一外包項目的績效時,不僅要評價該項目的績效,還應該評價該項目對其他項目和垃圾處理體系建設的影響,順應垃圾治理的客觀規律和市場規律,確保垃圾處理整體上張弛有度,避免顧此失彼的人為干預。
雖然垃圾處理方法客觀上形成一個有機體系,但因垃圾處理主體,包括垃圾處理者和購買處理服務的政府,帶有主觀偏好或受客觀條件制約,選擇處理方法時往往厚此薄彼,甚至更偏激的非此即彼,導致實踐中垃圾處理方法形成一個殘缺不全的垃圾處理體系,甚至用一種處理方法替代處理體系。
主體帶有主觀偏好,這是垃圾處理體系建設需要正視的客觀存在,而且,垃圾處理應該結合當地的客觀條件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和因勢制宜,這也是垃圾處理體系建設需要正視的客觀存在。但這2點只是垃圾處理實踐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一面,垃圾處理體系建設還有“遵守垃圾治理規律”這一內在面。
非此即彼地選擇處理方法時,應該權衡選擇的機會成本是否過高,以致得不償失。如選擇全量焚燒或填埋,雖然可以“短平快”地解決垃圾消納,但將失去推行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排放的必要性和主動性,從而失去促進社會治理的一個普遍適用的抓手,換言之,將失去垃圾治理的根本意義,以“處理”替代“治理”,可謂得不償失。
厚此薄彼地選擇處理方法時,應該權衡選擇的邊際成本是否過高,以致損害更好邊際效益的處理方法。如增大1000噸/日垃圾焚燒發電處理能力,在投資、物質資源保護、節能、節水、減碳、增效、環境保護和社會和諧等方面收到的邊際效益,是否大于增大1000噸/日垃圾物質利用的邊際效益,這是垃圾處理體系建設時應該考量的綜合因素之一。
這就提出一個政策激勵問題。政府部門應出臺激勵政策,用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文件等形式明確激勵,并研究人們對激勵的反應,確保激勵有效,引導垃圾處理體系建設健康發展。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