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節能中心關于印發《福建省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節能〔2022〕50號
各設區市節能中心,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及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省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積極組織實施。
福建省節能中心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節能技術產品推廣普及力度,培育并發展節能相關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技術產品是指工業領域適用的節能技術(含節能工藝、節能典型案例)和節能產品(含節能裝備、節能材料)。
第三條 福建省節能中心(以下簡稱“省節能中心”)負責組織《福建省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報、評選、發布和推廣等工作,并根據技術進步情況,對《目錄》實施動態更新。
第四條 《目錄》申報、評選、發布、推廣等工作,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省節能中心定期發布《目錄》征集通知,明確申報范圍、申報要求、申報程序、時限要求等。
第六條 在國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編制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可向省節能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將其相關節能技術產品列入《目錄》。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有推廣意愿和需求,自愿申報參加評選,自愿承諾遵從市場化原則開展推廣工作。申報的節能技術產品應符合節能效果顯著、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安全穩定,產權明晰、有成功應用案例,有較強的示范和推廣意義等條件。
第三章 評選和發布
第八條 省節能中心受理有關單位申請后,負責組織申報節能技術產品的審核、評選、發布。
(一)預選初審。省節能中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申報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初審。申報材料符合性初審主要包括:
1.申報單位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和環境事故,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2.申報的節能產品已批量正常生產半年以上,節能技術有連續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成功案例;
3.申報單位提供省級以上具有相應資質部門(機構)提供的產品能效或節能性能檢驗報告、近兩年質量檢驗報告或有關證明等;
4.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完整提供和裝訂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進入專家評選環節;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報單位補充完善,補充完善后還不能達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進行補充的,不進入專家評選環節。
(二)專家評選。省節能中心根據申報的節能技術產品所屬技術領域,從有關專家庫抽取專家成立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具有相關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專家組人數為單數。省節能中心負責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重點圍繞先進性、適用性、可靠性、節能效益、經濟效益、推廣應用前景等方面對節能技術產品進行評選。經獨立評分、集體討論、組長復核后,形成綜合評審意見。必要時邀請技術產品申報單位進行現場答辯或組織專家現場調研。
(三)公示發布。省節能中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提出《目錄》推薦名單,在省節能中心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入選《目錄》并正式發布。
第九條 已列入國家級節能低碳技術產品相關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省級以上節能(綠色)產品(符合節能產品相關要求的),如其相關節能技術標準無變更的,經相關單位申請、省節能中心審核后可直接進入公示環節;如相關節能技術標準有變更的,需對產品重新進行檢測、評審或認證。
第十條 對經評選列入《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由省節能中心頒發福建省節能技術產品證書。對符合國家推薦標準的節能技術產品,優先向上級推薦。
第十一條 《目錄》每年分批發布,節能技術產品列入《目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節能技術產品在列入《目錄》的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報:
(一)使用新的商標名稱;
(二)產品型號、規格變更。
第四章 推廣服務
第十三條 省節能中心組織召開節能技術產品推廣對接會,鼓勵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在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采用入選《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在節能診斷等技術服務中,優先推薦使用入選《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
第十四條 入選《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優先推薦入駐福建省節能中心節能技術產品推廣公共服務平臺;利用網站和專業刊物專欄等,宣傳推廣入選《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及其典型案例。
第十五條 選擇在工業領域重點用能行業持續開展入選《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推介、成效跟蹤等活動,推動先進節能技術產品在重點用能行業先行使用、廣泛應用。
第十六條 提供后續跟蹤和融資等服務。對入選《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與應用需求方有后續服務、融資需求的,提供個性化服務。為入選《目錄》的節能技術產品在節能政策獎補等方面提供輔導并爭取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節能技術產品在列入《目錄》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節能中心從《目錄》中撤銷其名錄,并在省節能中心門戶網進行公告: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產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不合格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申報的;
(四)企業發生重大安全和環境事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從《目錄》中撤銷技術產品的相關單位,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向省節能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相關單位可向省節能中心提出申訴:
(一)符合申報條件要求,但申請未被受理的;
(二)對被撤銷名錄有異議的;
(三)評選過程中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發生嚴重工作失誤的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九條 省節能中心接到申訴后,進行調查和處理,并于1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處理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節能中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福建省<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管理辦法》及《福建省<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申報評選細則》同時廢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