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海南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顯示,為推進全省光伏發電項目有序開發、加快投產,要求已在發改委備案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加快開展前期工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開工、盡早投產。
對于項目取得備案后1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項目是否開工建設,以項目是否已開展光伏組件樁基施工為主要標準。如項目備案后1年內僅部分開工,保留開工部分的指標規模,其余未落實用地等建設條件而無法開工的部分取消相應指標規模。
原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瓊發改便函〔2023〕22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有關能源企業,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2021年以來,我省開展了集中式光伏發電申報和開發建設工作,各有關能源企業積極參與,目前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項目仍存在用地落實困難、項目建設緩慢等情況。為規范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推進全省光伏發電項目有序開發、加快投產,現將“十四五”期間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進一步通知如下:
一、已在我委備案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加快開展前期工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開工、盡早投產。
二、按照我委2021年度、2022年度集中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工作要求,項目取得備案后1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項目是否開工建設,以項目是否已開展光伏組件樁基施工為主要標準。
三、請2021年以來在我委備案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除已全容量并網的項目外),于2月10日前向我委書面提交有關說明和承諾,包括項目開工時間、投資情況、用地落實情況、電網接入條件情況、投產時間和規模。對于滿足相關時限和條件要求、工期合理的項目,我委據此跟蹤調度項目。
四、對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用地落實困難、備案1年內未開工或未全部開工的項目,鼓勵項目業主向我委主動申請取消相應的備案規模。如項目備案后1年內僅部分開工,保留開工部分的指標規模,其余未落實用地等建設條件而無法開工的部分取消相應指標規模。屬地市縣政府或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清理、取消意見的,取消相應的指標規模。
五、我委將實施項目月跟蹤調度和定期清理工作機制,加強項目現場督促工作。項目業主應按月如實報送項目進展信息,已開工的項目要在合理工期內完成主體工程施工、具備并網條件、投產。我委將根據全省光伏項目清理情況和電力建設需求,研究2023年啟動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申報或競爭性配置備案工作的必要性和時間。
六、請海南電網公司按照“應并盡并、能并早并”原則,保障及時并網,加快建設光伏配套接入變電站和線路工程。對具備并網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及時辦理并網手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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