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全市范圍內廠房、公共機構建筑、社會投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適用。
二、建設要求(一)新建建筑安裝比例新建建筑應安裝太陽能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面積比例=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建設用地內所有建筑物屋頂總面積。1.新建廠房新建廠房應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2.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國家機關建筑、教育建筑、醫療建筑、文化體育建筑等建筑)應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其他類型的公共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40%,幼兒園、養老院建筑應遵循新建公共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面積比例。3.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應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30%。(二)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遵循安全可靠、協調美觀、經濟適用的原則,與建筑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其造價按建設單位實際投資情況計入工程費用。積極開展光伏建筑一體化、光伏設施一體化設計建設,鼓勵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墻等建材型光伏構件。(三)如果建筑本體不滿足安裝面積要求,可在場地內,停車棚等構筑物上安裝,鼓勵安裝立面的太陽能光伏、光伏遮陽類構件。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應根據建筑物屋頂面積核算: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建設用地內所有建筑物屋頂總面積×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比例。如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在立面,則組件面積應進行折算: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安裝在立面的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0.6。(四)新建建筑應根據建設要求滿足建筑光伏應用建設要求。若建筑因應用條件受限而不能滿足光伏安裝面積要求時,由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專項技術論證后,可根據應用條件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形式,或適當降低建設要求。
三、管理要求(一)設計審圖階段設計單位應根據正式供用電方案、建筑光伏應用建設要求及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相應設計專篇,應為終期光伏項目合理安排空間和電氣布局,應當考慮臺風等因素對于荷載計算的影響。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光伏應用建設內容進行審查,嚴格落實國家、省、市新建建筑光伏應用建設技術標準。(二)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建筑光伏應用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嚴格組織實施。監理單位應對建筑光伏應用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三)竣工驗收階段施工完成后應進行太陽能光伏系統分項工程驗收并納入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質量分部驗收范圍。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建筑光伏應用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嚴格組織新建建筑建筑光伏應用建設竣工驗收,按圖施工,對圖驗收。建筑光伏分項工程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驗收通過。(四)監督管理市、區兩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依職能加強新建建筑光伏應用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各環節的監管,建立新建建筑建筑光伏應用建設全過程閉合管理體系。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新建建筑光伏應用的建設內容納入監督范圍。
來源: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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