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寶華利用擔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73余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寶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劉寶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