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發展改革委(局),長白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各類市場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文件要求,為促進我省綠色能源低碳發展,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做好與電價市場化改革政策銜接,統籌考慮電網企業負荷曲線和新能源出力等因素,現將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時電價政策
(一)執行范圍。吉林省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且設備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電力用戶。
電采暖繼續執行原分時電價政策。其中,蓄熱式電采暖優化部分分時時段。
省內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力用戶(見附件),可自行選擇分時電價政策。
(二)優化分時時段。根據吉林電網電力供需狀況和負荷特性,優化調整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高峰時段中增設尖峰時段。
高峰時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時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低谷時段23:00-6:00;
平時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熱式電采暖分時時段調整為:
高峰時段9:00-11:30、15:30-21:00;
低谷時段21:00-7:00;
平時段7:00-9:00、11:30-15:30。
(三)分時電價浮動比例。平時段電價按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代理購電平均上網價格執行,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四)加強與電價市場化改革銜接。根據國家加快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工作要求,分時電價政策要與市場交易規則做好銜接,在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以前,要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和浮動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電力現貨市場建立以后,分時電價按有關政策及規則執行。
二、其他事項
(一)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降低用電成本。
(二)研究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引導和培育居民用戶合理用電,促進能源節約。
(三)根據我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情況,結合新能源發展、政策執行效果等因素,適時動態調整分時電價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電網企業要在供電營業廳或網上國網APP公布分時電價政策,便于廣大電力用戶及時了解。同時,加快對用電計量裝置和信息化系統的改造升級。
(二)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執行尖峰電價增加的收入用于需求側響應。
(三)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爭取各方理解支持,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政策,確保政策平穩實施;電網企業要充分發揮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發展、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貫徹落實好分時電價政策。同時,各地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吉林省不適宜錯峰用電的電力用戶范圍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不適宜錯峰用電的電力用戶范圍
一、設備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鐵路、醫院、部隊、政府機關、采暖期內供熱企業生產用電和農村地區廣播電視站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不包括鐵路、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的修理廠、印刷廠等及利用主體資產對外經營用電)等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可自行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二、城鄉市政路燈用電不實行尖峰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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