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
《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為有效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動我市“十四五”期間光伏產業發展,根據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我委擬定了《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市級有關部門有關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了《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示期: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21日。如有問題,請在2022年4月21日(周四)前反饋我委能源處。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金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3月22日
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有效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動光伏產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內容
1.補貼產品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范圍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2、補貼對象
在金華市區投資興建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公共機構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方。
3、補貼標準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0元/千瓦時,補貼時間為3年(自建成并網次月起,連續計算36個月),一年發放一次。
二、補貼發放程序
一)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享受補貼電量由國網金華供電公司負責統計,區級發改部門進行核實確認。于次年3月前,由區級發改和財政部門聯合提出補助申請,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二)審核發放。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聯合對區級上報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將核準結果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經市政府同意,按程序發放補貼資金,并適時對補貼對象開展抽查。
三、其它事項
1、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實施期間如國家(省)政策有調整并與本辦法沖突,按上級政策要求實施。
2、補貼資金按市、區財政體制承擔,由區級財政負責,按年度一次性發放。
3、所有同級專項資金補助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防止發生重復補貼現象。
4、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金華市區,在金華所轄縣(市)投資建設同類項目,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進行補貼。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