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的大規模風力、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要建立與之適應的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加強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積脫網,對電網穩定運行造成影響。
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能源安全事關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電力供應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電力供應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充分發揮電力可靠性管理在電力供應保障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電力工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供電水平,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為提高電力可靠性水平而開展的管理活動,包括電力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用戶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條 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對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的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可靠性管理的重要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電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規定,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相關崗位及職責;
(三)采集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并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報送;
(四)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創新、成果應用以及培訓交流。
第六條 電力用戶是其產權內配用電系統和設備可靠性管理的責任主體,做好配用電系統和設備的配置與運行維護。
第七條 鼓勵電力設備制造企業充分應用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成果,加強產品可靠性設計、試驗及生產過程質量控制,依靠技術進步、管理創新和標準完善,提升設備可靠性水平。
第八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的作用,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提供技術支持,推動可靠性信息應用,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
第九條 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指為保障電力系統充裕性和安全性而開展的活動,包括電力系統風險的事前預測預警、事中過程管控、事后總結評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對電力供應及安全風險進行預測,對運行數據開展監測分析并評估電力系統滿足電力電量需求的能力。在系統穩定破壞事件、影響系統安全的非計劃停運事件和停電事件發生時,電網企業應當依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果斷快速處置;開展事后評價,對發現的風險進行閉環管控。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電力系統風險和自然災害影響,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完善輸電系統網絡結構。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預警。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和配置自備發電機組的其他企業要根據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做好電力供應保障工作,提高設備運行可靠性,不得無故停運或隱瞞真實原因申請停運。
發電企業應當做好涉網安全管理,加強機組燃料、蓄水管控,制定重要時期的燃料計劃與預案,制定水庫調度運行計劃,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及時報電力調度機構。
新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加強發電功率預測管理。
第十三條 積極穩妥推動發電側、電網側和用戶側儲能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加強安全管理,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建立新型儲能建設需求發布機制,充分考慮系統各類靈活性調節資源的性能,允許各類儲能設施參與系統運行,增強電力系統的綜合調節能力。
第十四條 各級能源管理部門應當科學制定并適時調整電力規劃,優化配置各種類型的電源規模和比例,統籌安排備用容量,合理劃分黑啟動區域。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省級電力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負荷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2-5%,事故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10%左右,區外來電、新能源發電、不可中斷用戶占比高的地區,應當適當提高負荷備用容量。每個黑啟動區域須合理配置1-2臺具備黑啟動能力且具有足夠容量的機組。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復的國家級城市群,應當適當提高電力可靠性標準,加強區域電力系統的統籌規劃和項目建設銜接,優化資源配置,推進電網協調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權限和程序,指導有關單位制訂大面積停電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電力供應和運行的風險管控情況進行監管。
地方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嚴格審核事故及超計劃用電的限電序位表,嚴禁發生非不可抗力拉閘限電。
第三章 發電可靠性管理
第十七條 發電可靠性管理是指為實現發電機組及配套設備的可靠性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并網燃煤(燃氣)、水力、核能、風力、太陽能等發電機組及配套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十八條 燃煤(燃氣)發電企業應當對參與深度調峰的發電機組開展可靠性評估,加強關鍵部件監測,確保調峰安全裕度。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優化調峰控制策略,綜合考慮發電機組的安全性和經濟性。
第十九條 水電流域梯級電站和具備調節性能的水電站應當建立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做好電站水庫優化調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核電企業應當對常規島和配套設備(非核級設備)開展設備分級、監測與診斷、健康管理、全壽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動態風險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的大規模風力、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要建立與之適應的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加強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積脫網,對電網穩定運行造成影響。
第二十二條 發電企業應當建立發電設備分級管理制度,完善事故預警機制,構建設備標準化管理流程。發電企業應當基于可靠性信息,建立動態優化的設備運行、檢修和缺陷管理體系,定期評估影響機組可靠性的風險因素,掌握設備狀態、特性和運行規律,發揮對機組運行維護的指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對燃煤(燃氣)發電企業的燃料庫存、水電站入庫水量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協調處理,保障能源供應。
第四章 輸變電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四條 輸變電可靠性管理是指為實現輸變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交流和直流的輸變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合理安排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路徑,科學選擇主接線和站間聯絡方式,增加系統運行的安全裕度。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線路帶電作業、無人機巡檢、設備狀態監測等先進技術應用,優化輸變電設備運維檢修模式。
第二十七條 鼓勵電力企業基于可靠性數據開展電力設備選型和運行維護工作,建立核心組部件溯源管理機制,優先選用高可靠性的輸變電設備,鼓勵開展狀態檢修,提高設備運行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按職責組織指導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章 供電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九條 供電可靠性管理是指為實現向用戶可靠供電的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配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城鄉配電網建設,合理設置變電站、配變布點,合理選擇配電網接線方式,保障供電能力。
第三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強化設備的監測和分析,加強巡視和維護,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和隱患。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開展綜合停電和配電網故障快速搶修復電管理,推廣不停電作業和配電自動化等技術,減少停電時間、次數和影響范圍。
第三十三條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將供電可靠性指標納入電力系統規劃,并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銜接。
第三十四條 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地區供電可靠性水平,按照合理成本和優質優價原則,完善可靠性電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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