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發布一則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某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京通臺強拆字【2021】第11號《強制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強拆決定》),于2021年9月27日以郵寄申請方式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補正,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強拆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2003年響應臺湖鎮政府招商引資號召,與玉甫上營村委會簽訂租賃6600平米工業區合同,并進行了建設。2008年5月13日經臺湖鎮政府在玉甫上營467號取得營業執照。2016年經臺湖鎮政府同意安裝光伏發電項目并在通州區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登記。故該建筑不應該認定為違法建筑。2021年9月19日到玉甫上營村委會領取騰退公告商議騰退適宜,兩天后就認定該建筑物為違法建筑。
被申請人稱:
我機關發現申請人建筑物未能出示相關建設規劃手續。遂向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發函詢問,依據其復函《關于史某某所建房屋的規劃審批情況的函》(京規通執函〔2020〕第134號),申請人未依法取得相關建設規劃手續,屬于違法建筑,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限拆通知》,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強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于2003年6月30日與通州區臺湖鎮玉甫上營村委會簽訂合同書,租賃土地十畝,租賃年限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33年7月31日止。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違法建設案件協查認定函》。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關于史某某所建房屋的規劃審批情況的函》(京規通執函〔2020〕第134號,以下簡稱《規劃函》),認定玉甫上營村東南史某某所建的2層磚混結構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限拆通知》,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強拆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合同書;
2、《違法建設案件協查認定函》;
3、《規劃函》;
4、《限拆通知》;
5、《強拆決定》。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鄉鎮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鄉村違法建設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行政機關合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系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基礎。但本案中,因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京通臺限拆字【2021】第17號《限期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限拆通知》)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故本機關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通政復字〔2021〕198號)撤銷《限拆通知》。因此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強拆決定》已失去了其作出的合法性基礎,故被申請人在此前提下作出《強拆決定》亦屬于主要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京通臺強拆字【2021】第11號《強制拆除通知書》。
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來源: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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