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發改委、山東省能源局、山東能監辦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保障燃煤發電企業正常運營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1〕822號)》,其中指出:認真落實“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政策、嚴格執行電力市場價格上下限機制、不斷完善電力市場容量電價補償機制、明確電力市場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明確電力市場保底供電價格機制、逐步取消山東電網工商業目錄電價。
詳情如下:
關于加快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保障燃煤發電企業正常運營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1〕822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山東電力有限公司、大唐山東發電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山東分公司、華潤電力華北大區:
為積極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保障全省電力供給,根據國家《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發改辦能源規〔2019〕828號)《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等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政策。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燃煤發電電量,具體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其中基準價為每千瓦時0.3949元(含稅,下同),最高價格為0.4344元(上浮10%),最低價格為0.3357元(下浮15%)。鼓勵市場主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允許合同雙方按照自主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對本年度后續月份未執行的零售合同會商一致后,完善合同或簽訂合同補充條款。售電公司、電力用戶要充分研判電力市場風險,增強市場風險防范意識。
二、嚴格執行電力市場價格上下限機制。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電力現貨集中競價交易中,對市場電能量申報價格、出清價格實行上下限管理。其中,市場電能量申報價格上限為每千瓦時1.3元,下限為每千瓦時-0.08元;市場電能量出清價格上限為每千瓦時1.5元,下限為每千瓦時-0.1元。
三、不斷完善電力市場容量電價補償機制。綜合考慮發電機組類型、容量級別、發電能耗等因素,對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發電機組施行容量電價機制,以補償發電機組固定成本。容量補償費用從用戶側收取,收取標準為每千瓦時0.0991元。
四、明確電力市場峰谷分時電價機制。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電力現貨市場結算(中長期、日前、實時)電量,其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不再執行峰谷分時。
五、明確電力市場保底供電價格機制。電力市場交易用戶由為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提供保底供電的,執行保底電價。保底電價標準按山東電網銷售目錄電度電價的1.5倍執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執行保底電價用戶峰谷分時、容量電價、力調電費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應做好入市風險提示工作,將保底電價標準增加至《電力市場化交易風險告知書》;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做好保底電價政策告知宣傳工作。
六、逐步取消山東電網工商業目錄電價。研究加快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經國家同意后,適時取消山東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兩部制)目錄電價,推進建立市場化電價形成機制,切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上述價格政策根據電力市場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山東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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