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信部官方解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積分辦法》)的修訂包括明確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還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為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研發投入,《決定》對生產/供應低油耗車型的企業在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給予核算優惠,考慮到隨著油耗達標要求逐年加嚴,符合低油耗標準的車型技術難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實際情況,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車型核算優惠力度,從0.5倍、0.3倍逐步過渡到0.2倍。
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為降低積分供需失衡風險、保障積分價格,《決定》建立了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機制,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結轉。
三是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允許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資企業間、國內汽車企業與其持股的境外生產企業所對應的授權進口供應企業間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四是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對具備節能減排優勢的車型給予核算優惠。
《積分辦法》通常被稱作“雙積分政策”。根據工信部官網信息,《積分辦法》于2017年9月28日發布,實質是通過建立積分交易機制,形成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協調發展的市場化機制。改政策發布實施后,工信部建立了積分管理平臺,組織實施了2次積分交易,行業企業普遍加大研發投入、加快車型投放,有力促進了行業技術創新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推廣。
對于此次《決定》對《積分辦法》的修改,中汽協認為,其結合疫情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帶來的一系列影響,根據實施經驗和行業信息反饋對內容進行了完善和改進,解決了前期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有利于更好地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總工程師、副秘書長葉盛基表示,修改后的《積分辦法》框架設計日臻完善。首先積分結轉更加合理:此次修訂賦予新能源積分一定條件下50%的結轉比例功能,解決了上一版內容中新能源積分有效期較短的難題,同時有助于提升新能源積分的交易價值,保證新能源廠家的積分交易熱情,進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進一步發展;車型涵蓋范圍更加全面:此次修訂將醇醚燃料類汽車歸入傳統能源車范疇,產品管理范圍更加全面,有利于推動傳統車節能減排,同時有助于明確新能源汽車與替代燃料汽車的界限劃分,概念理解上更加科學。此外,單獨提出低油耗汽車油耗核算,有助于推動這類車型技術的普及;關聯企業判定更加豐富:此次修訂完善了關聯企業間的判斷條件,結合現狀對境內、境外、第三方持股企業的關聯企業判定都給予了簡單明確的判定條件。此處修訂有利于促進積分在各個關聯企業間的流動,解決關聯企業內部積分需求的難題,推動積分政策的貫徹執行。
葉盛基稱,修改后的《積分辦法》操作規程優化簡潔。純電動(BEV)積分評價更加優化。此次修訂中,純電動積分弱化了單車續航里程的權重,轉而綜合考慮整車續航水平、整車電耗水平、電池能量密度對積分的影響,體現了國家更加注重引導新能源汽車技術全面發展的理性思考,引導汽車行業生產更加符合市場實際需求的新能源汽車,引導產業健康發展。同時,單車分值的降低,有助于結束新能源行業盲目堆積電池從而延長里程的混亂局面,弱化單車分值作用,引導行業企業更加注重規模化的生產效益,推動新能源行業的產業化進程,以及市場化的培育;明確給予插電式混合動力(PHEV)正積分。插電混合是當前新能源市場唯一實現正增長的車型。修訂中直接賦予了插電混合1.6分的固定積分,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極度繁冗的認證過程,極大減輕了企業認證壓力。此次修訂結束了插電混合與低續航純電動車的積分爭議,有力地促進插電混合的快速發展。
葉盛基認為,修改后的《積分辦法》調節機制靈活有序。2019~2020年考核方式靈活調整。考慮到國內汽車產業發展實際以及疫情對當前整個汽車產業的影響,新版雙積分政策靈活調整了2019~2020年的考核方式,在幫助行業企業渡過困境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不但延長了負積分抵償期限,而且調整了2020年新能源積分計算比例,允許2021年新能源積分補償2020年新能源負積分,三管齊下的策略既盤活了當前行業的積分資產,又推動了新能源積分交易的發展,為雙積分政策在“十四五”期間的運行打下良好的開端;2021~2023年考核比例有序上升。此舉有助于循序漸進地提升新能源汽車的積分達標,通過溫和的手段減少對汽車市場的沖擊,有利于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普及形成有益的結合。同時,該積分比例很好地與2025年4.0L/100km的油耗目標結合起來,從而實現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和傳統能源汽車大幅度綠色減排目標的實現,為生態文明社會的實現做出應有貢獻;小規模企業要求更加靈活。考慮到小規模企業產量低、資金小、研發弱的實際特點,為降低這類企業負擔,結合當前疫情對這類企業造成的實際影響,此次修訂版對其達標方式進行了靈活設置,有助于小規模企業根據自身實際選擇適宜的達標方式。
對于未來對《積分辦法》的修訂,中汽協方面還提出了持續研究改進核算方法等五大建議。
持續研究改進核算方法。修改后的《積分辦法》中積分比例是以生產量為計算基礎的,此種考核辦法可能存在一些隱患或改進空間,不排除有的企業為了滿足積分比例要求而盲目生產沒有市場的新能源汽車,造成社會成本浪費。以市場為導向,研究更科學合理的核算基礎也將是未來政策進一步優化的方向。
繼續完善積分結轉。未來還將進一步論證明確油耗正負積分、NEV積分的結轉比例、結轉周期和結轉條件,以及與油耗、電耗及成本之間的關系。目前來看,不論是油耗積分還是新能源積分,對于企業來說都是技術和資金投入的產物,具有同等價值,為避免傳統汽車企業和新能源汽車企業被區別對待,NEV積分和油耗積分可以考慮享受同等待遇。
繼續穩定購買預期。未來可以考慮研究設立類似“積分池”的措施,收購部分企業未交易出去的新能源積分,減少積分浪費,解決部分企業的積分購買憂慮。同時,進一步明確積分交易環節適用的稅種稅率,給企業合法納稅提供依據。
建立跟蹤評估機制。后續或將跟蹤評價制度化,實時組織開展行業第三方“雙積分政策”實施效果跟蹤評估。
關注低油耗乘用車優惠政策的效果。新版雙積分政策文稿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部分企業認為,新版雙積分政策中引入低油耗乘用車概念并逐年給予更多的計算方法優惠,此舉有可能導致一些企業降低新能源汽車產量,也與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的初衷不協調。為此,建議后續應將密切關注對于該項政策的實際效果。
附: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三、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七、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九、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十、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等進行核查。”
十一、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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