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明確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523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實施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范圍和條件
供電企業能夠直接抄表到戶的居民用戶(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以及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均可自愿選擇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可向當地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由供電企業免費安裝峰谷分時電能表,執行時間以年度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二、峰谷時段劃分及峰谷電價
(一)峰谷時段劃分
峰段8:00-22:00;谷段22:00-次日8:00。
(二)峰谷電價
執行階梯電價的居民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為不滿1千伏的,第一檔峰段電價為每千瓦時(下同)0.55元、谷段電價0.30元;用電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第一檔峰段電價為每千瓦時0.50元、谷段電價0.27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分別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加價0.05元、0.30元。
執行合表電價的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為不滿1千伏的,峰段電價為每千瓦時0.57元、谷段電價0.31元;用電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峰段電價為每千瓦時0.52元、谷段電價0.28元。
未開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地區的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在上述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1.5分錢。
以上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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