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二:對月度為周期交易組織的一系列反思
本次規則中,明確了月內(多日)交易的組織方式,這是一次從量變到質變的轉變。從我國直接交易試點以來,以月度為周期的交易成為主流方式。月度交易的前提是月度平衡預測。在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日益提升,電網裝機一次能源多樣化的今天,對于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電、水電,不太可能一個月前就能轉確定預測下個月的發電需求,因此從五十年代流傳下來的以月度為周期的管理方式明顯不適應市場組織。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很多省份已經意識到單一的月度計劃、平衡和交易組織的局限性,特別是對于調度部門,月度計劃更多的只有參考意義,調度部門更傾向于日前計劃和實時調度。當然,從調度部門就重大節日的電力電量平衡安排看,都已經具備短周期的負荷預測能力和機組開停協調能力。
就當前的市場組織來看,很多省市交易中心也意識到月度交易的局限性,事后合同電量轉讓、月內偏差電量轉讓等等交易品種也“創新”性地組織起來。這個方式,總體上看,是一種事后的彌補措施,并不能解決月度平衡預測誤差大的問題。
就和現貨市場的銜接來看,我們急需多日的交易品種作為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的銜接。當然,多日交易,給市場組織者出了個難題。畢竟,在周或者五天以內的交易,是會影響到發電機組的開機組合。多日交易,要不要以當前的開機組合和檢修計劃為剛性條件?這個問題沒有在本次規則中說清楚,留給各省實施細則去明確。
從技術層面看,多日交易如果頻次發生在3~5天,技術上必須以調度部門提供的開機組合和檢修計劃為基礎,通過多日交易,可以適當改變機組的發電負荷率;如果多日交易按照旬或者15天為頻次開展,這個情況下,我們是提倡市場充分的競爭。
我們還注意到,在規則的第35條中,明確提出:除安全約束外,不得限制發電企業在自身發電能力范圍內的交易電量申報。就目前各省的實踐看,普遍存在設定供需比的情況。在這個條款的約束下,供需比還有沒有存在的意義呢?
我們并不認可當前各省在交易實踐中設置供需比的做法。供需比是超出安全約束范圍的一種限制自由競爭的手段。可以把機組在一個周期內的最低最高的發電負荷率納入安全約束范圍,只要這個負荷率制定有原則可依。此外,在本規則44條中,已經明確為防止市場操縱以及惡性競爭,可以采取限制價格措施。在這些規則的約束下,各省目前的供需比不應再繼續執行下去。
這里又延伸出一個問題,價格的上下限制,是采取固定范圍還是和前期交易出清價格做聯動后的價格范圍。固定價格范圍,會導致市場的價格僵化,例如江蘇,制定了在標桿電價391元/兆瓦時下浮不得超過15%的要求,結果今年兩次的月度交易價格打在價格管制下限333元/兆瓦時出清。建議各省在實施細則中,能夠結合前期實際成交價格做加權后,制定一個上下限的范圍做浮動價格管制。
把這個月度交易周期的問題,我們繼續延伸下去。上一稿的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稿中,已經提出了偏差電量預掛牌的交易方式。從實際反映來看,響應者寥寥。為什么本次規則制定還堅持要推行預掛牌的交易組織方式?
本次的規則,我們看到是一方面重點完善了月度多日交易開展的規則,一方面是完善了預掛牌的規則,這兩者是相互呼應的。我們前面已經討論過,不能指望月初做一次月度計劃就管一個月的調度執行,也不能指望月初搞一次預掛牌就能夠處理掉所有的偏差問題。在本次的預掛牌中,提出了在月內調用的截止日期前,發電企業可以修改其上調和下調報價。這些措施,都可以簡化當前各省普遍開展的事后合同轉讓,月內合同轉讓等等交易方式,減輕交易壓力,降低交易風險。
所有的預掛牌,都是為了解決偏差電量哪里來的問題?這個問題,留給看點三,繼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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