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0〕17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信廳、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加強電力產供儲銷體系建設,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更好發揮中長期交易“壓艙石”作用,保障電力市場高效有序運行,現對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簽訂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
各地政府主管部門、電力企業、交易機構要高度重視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做好省內和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含優先發電)合同簽訂的組織協調,努力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
二、保障足量簽約
(一)充分發揮電力中長期合同的規避風險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要鼓勵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合同特別是年度及以上中長期合同,結合實際確定2021年年度及以上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目標,力爭簽約電量不低于前三年用電量平均值的80%,并通過后續月度合同簽訂保障中長期合同簽約電量不低于前三年用電量平均值90%—95%。未參與市場的經營性電力用戶、優先發電企業也需參照中長期合同簽約的相關要求,由電網企業與用戶或發電企業簽訂合同。
(二)鼓勵市場主體及時、高比例簽約。建立和完善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的激勵機制,對2020年度中長期交易履約比例以及2021年度中長期交易簽約比例達到要求的用戶側市場主體,可優先安排合同轉讓、調整,部分減免偏差考核費用等。
(三)保障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性電力用戶用電。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性電力用戶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仍執行目錄銷售電價。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在重新參與市場交易前,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執行規則確定的電價。
三、推動分時段簽約
(一)結合各地實際合理劃分時段。鼓勵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通過協商,分時段約定電量電價,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電網企業應為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提供歷史用電數據查詢服務,并不斷擴大市場主體范圍,公布更加詳盡的歷史用電曲線。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歷史發用電曲線,制定并公布時段劃分標準。起步階段,對時段劃分數量不做強制要求,區分為峰、平、谷段簽訂即可,也可以分成六段到十段,隨著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逐步細化時段劃分。有條件的地區可考慮按照季節性差異將一年各月劃分高峰月、平段月和低谷月。
(二)提高分時段簽約服務水平。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在本地區2020年典型工作日、節假日電力負荷曲線(見附件)的基礎上,積極提供省內更多行業或地區的電力負荷曲線,加快建立電力用戶歷史用電信息查詢機制,供市場主體簽約時參考。鼓勵電力用戶自行提供電力負荷曲線,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鼓勵售電公司、綜合能源服務機構等提供更細更精準的電力負荷曲線,幫助市場主體更好地參與市場交易。
(三)賦予中小用戶自主選擇是否簽訂分時段合同的權利。對具備條件的、年購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鼓勵簽訂分時段電力中長期合同;年購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下的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可自主選擇是否簽訂分時段電力中長期合同。
(四)明確優先發電計劃分時段電量。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本地區年度優先發電計劃時,鼓勵根據本地區中長期交易時段劃分,確定優先發電分時段電量,實現優先發電與市場的銜接。對于風電、光伏發電和水電等較難精準預測的電源,可適當放寬要求,但應在分月生產計劃安排之前完成時段電量分解。跨省跨區的優先發電計劃和市場化送電,也鼓勵通過送受雙方協商,確定分時段電量。
四、拉大峰谷差價
交易雙方簽訂分時段合同時,可約定峰谷時段交易價格,也可參考上一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平段電價,峰谷電價基于平段電價上下浮動。上下浮動比例由購售電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執行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相關標準。峰谷差價作為購售電雙方電力交易合同的約定條款,在發用電兩側共同施行,拉大峰谷差價。市場初期,為保證市場平穩健康有序,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分時段指導價,指導價的峰谷差價應不低于已有目錄電價的峰谷差價。
五、鼓勵簽訂多年電力中長期合同
各地可結合市場規則,對一年期以上長期交易合同予以優先安排、優先組織落實、優先執行。
六、實現信用機構見簽和信用信息共享
引入信用機構見簽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提高電力市場交易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應用水平,各地應明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過電力交易機構的電力交易平臺見簽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其所見簽合同的相關信息,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強電力信用監管,促進電力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
七、規范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
各地可參考已有規則簽訂中長期合同,確保不因交易規則影響12月底前完成2021年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已有規則需要修訂的,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根據職責分工抓緊修訂。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合同各方應根據推薦的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考慮不同市場主體、不同交易類型,積極推廣應用,做到規范簽約。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要指導電力交易機構和有關企業,抓緊完成交易平臺的適應性技術改造,保障合同簽訂工作順利實施。
八、鼓勵簽訂電力中長期電子合同
全面推進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平臺化、電子化運轉。完善各地交易平臺功能和技術手段支撐,鼓勵市場主體利用交易平臺簽訂要素齊全的電子合同,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流轉成本。
九、建立健全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配套機制
(一)完善電力中長期合同市場化調整機制。各地原則上要按月以雙邊協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組織開展合同轉讓交易,并逐步縮短交易周期、增加交易頻次,為市場主體調整合同電量及負荷曲線提供市場化手段。在合同方事先約定或委托的前提下,可在市場規則范圍內對電力中長期合同負荷曲線進行靈活調整,為提升年度中長期合同簽約比例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建立偏差電量結算機制。各地市場規則中,應對合同電量與實際執行的偏差建立偏差結算機制。偏差結算機制應有利于鼓勵市場主體按照合同電量安排發用電計劃,偏差結算價格機制應在市場規則中予以明確并提前向市場主體發布。對分時段簽訂的中長期合同,充分考慮市場主體市場經驗不足的實際,適當放寬分時段偏差電量考核要求。
(三)理順中長期交易價格機制。各地應嚴格執行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電力交易原則上采用順價方式,即市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輸配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應明確過渡期,盡快由價差方式轉為順價方式。
十、保障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落實
(一)建立合同簽訂進展跟蹤機制。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中長期合同簽訂情況,反映有關問題,統籌做好中長期合同簽訂與電力現貨銜接工作。電力交易機構要建立中長期交易跟蹤機制,按月跟蹤并向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報送各類市場主體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與履約情況,做好向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
(二)完善合同簽訂工作保障機制。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抓緊制定中長期交易方案,做好組織實施;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交易規則和方案組織做好中長期市場運營組織工作;電力調度機構做好中長期交易安全校核、計劃執行和偏差調整說明等工作;信用機構做好合同見簽;市場主體應依法依規做好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約。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應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嚴禁出現指定交易價格、交易規模和市場主體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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