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支持新能源電池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推動新能源電池材料及電池產業發展,培育壯大新能源和新能源電池千億產業鏈,建設全國一流的電池材料和電池生產基地,金昌市結合實際,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對新建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能源電池產業項目,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新能源電池企業購買自用生產、辦公用房的,按購置價的30%給予購置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租賃政府投資標準化廠房和辦公用房的,5年內按租賃價格的100%予以補貼;購買政府投資標準化廠房的,按成本價(含基礎設施公攤部分)計算,先租后買的,廠房按成本價計算且不進行折舊,按購置價的30%給予購置補貼,租金(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可抵減廠房購買款。
三、新能源電池企業裝修無塵車間按100元/平方米進行補貼,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四、新能源電池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且當年購置設備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按購置金額的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五、對取得新能源動力電池整車生產資質或設立分廠的整車生產企業,達到生產準入要求的投資規模、建成汽車制造四大工藝生產線(沖壓、焊裝、涂裝和總裝)且通過國家相關部委驗收,達到實質性投產的,按乘用車、商用車、客車、專用車生產資質分別給予2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和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家企業涉及多項資質的獎勵按就高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
六、對認定為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創新聯合體、電池產業研究院的新能源電池企業,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認定為新能源電池產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對新能源電池企業優先推薦國家和省級科研項目,優先安排市級科研項目。
七、新能源電池企業創建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經認定正常運行的,按照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八、設立總規模不低于10億元的新能源新材料產業投資基金,給予新能源電池產業重點支持。
九、對在境內主板、創業板和科創板、北交所、新三板首發上市(IPO)的新能源電池企業,一次性給予融資總規模3%的獎勵,且最高獎勵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
十、對新能源電池企業年產值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分別給予核心管理團隊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全面落實《甘肅省省級招商引資財政獎補實施辦法》關于“項目單位年薪不低于15萬元的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的部分,5年內每年按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額獎補,獎補資金由省、市、縣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的政策。
十一、將新能源電池產業項目優先納入源網荷儲一體化試點項目負荷范圍,爭取0.35元/千瓦時的到戶電價。
十二、新能源電池產業項目,優先安排新能源建設指標,對用能、用地、污染物排放等要素市級統籌,優先保障。
十三、對新能源電池產業重大項目,“一事一議”給予扶持。
本政策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每日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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