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各鎮(街道)水利站:
為規范我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工作,進一步增強我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的可操作性,我局制訂了《泰州市姜堰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實施意見》,經局黨組集體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姜堰區水利局
2022年5月13日
泰州市姜堰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實施意見
一、實施目的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辦河湖〔2020〕177號)文件規定“對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建設項目,要符合相關規劃,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控制,嚴重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生態安全的,不得許可。”《省水利廳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的意見》(蘇水河湖〔2020〕20號)文件要求“強化節約集約利用,嚴格限制高消耗低產出的水域資源利用項目,嚴格控制水域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建設項目,維護水域空間完整、功能完好、生態安全”。為貫徹落實部省文件精神,進一步增強我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的可操作性,制定本實施意見,審慎穩妥推進相關許可工作。
二、實施要求
我區涉水光伏發電項目的行政許可審批工作須遵循以下要求:
1、要符合相關規劃。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能源規劃和水利規劃等。
2、要充分論證。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含公眾參與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不得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建設項目須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并通過專家評審。
3、要嚴格控制。我區通南地區所有河道嚴禁發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地區鎮級以上河道(含鎮級)、圩外河道(含滯澇圩)嚴禁發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圩內河道光伏發電項目占用水域面積比例需嚴格控制。
三、實施程序
凡屬我局審批范圍內的所有涉水光伏發電項目的行政許可,均須按照“一事一決策”的原則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未經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同意的不予許可。
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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