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宣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進一步深化電價改革,運用價格杠桿引導電力用戶積極參與電力需求響應,挖掘需求側負荷調節能力,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對全省工商業用戶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季節性尖峰電價
在日最低氣溫≤-5℃或日最高氣溫≥36℃時(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合肥溫度為準),對全省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商業電力用戶試行尖峰電價政策,用電價格在當日高峰時段購電價格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0.072元(具體高峰、低谷時段見附件1)。
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
在電力供應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的情況下,為實現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對自愿參與需求響應主動減少(增加)用電負荷的電力用戶,省電力公司按規定的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標準對用戶進行價格補償。
三、需求響應補償電價類別
需求響應補償電價包括響應補償價格和容量補償價格,其中響應補償價格分為約時響應補償、實時響應補償、填谷響應補償,容量補償價格分為約時容量補償、實時容量補償(具體標準見附件2)。
四、尖峰電價收入使用
按照“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專項用于對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用戶的價格補償,年際間滾動使用。省電力公司要對尖峰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不得挪作他用,并將收支情況報省能源局備案。
五、電力需求響應實施
本著政府指導協調、電力用戶自愿參與的原則,按省能源局發布的方案組織實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標準。
附件1
工商業用電峰谷時段劃分表
附件2
需求響應補償價格表
注:每年1、2、7、8、9、12月為旺季,其他月份為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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