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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力推進“隔墻售電”,支持風電光伏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直接交易!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1-12-03 11:55:56

日前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修改稿),其中指出:

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制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科學確定全社會、責任主體的消納責任,建立消納責任權重的監測、統計、考核和獎懲機制。將風電、光伏及沼氣、秸稈等生物質能發展和消納情況列入設區市“十四五”能耗雙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在三年內不納入各地能源消費總量。有效挖掘需求側響應資源,引導全社會樹立節能低碳生活理念,建立需求響應資源池,實現“荷隨源動”的時空精準響應,有效保障新能源消納。

全面推行省級綠色電力積分。連接國家綠證制度和國際綠證體系,適度擴大核發范圍,簡化核發流程,并做好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管理的銜接。建立基于市場需求、反映發電儲能成本、鼓勵先進技術的價格機制,降低認購成本。構建綠電積分與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碳排放量、能耗的抵扣機制,積極開拓綠電積分在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貿易領域的應用場景。

推進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盡快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過網費”標準,大力推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開發利用。編制并發布適用于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的市場規則與標準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風電光伏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雙方簽署長期購售電協議。積極支持在工業園區、大型生產企業和大數據中心等周邊地區因地制宜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試點。做好與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銜接工作。

詳情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修改稿)》意見的函

為助力實現雙碳目標,貫徹“四個革命 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提高我省電力自給能力,推動以海上風電、光伏發電為主的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我們起草了《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修改稿)》,在前期征求有關廳局和地市意見的基礎上,現向社會公開。

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建議,時間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以企事業單位名義反饋意見的,請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饋意見的,請署名和聯系方式。

聯系人:寧德軍;電話:0571-87056203;郵箱:ningdj.fgw@zj.gov.cn。

附件: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修改稿)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1月29日

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修改稿)

為助力落實雙碳目標,貫徹“四個革命 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提高我省電力自給能力,推動以海上風電、光伏發電為主的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風光倍增工程”

1.穩步推動海上風電平價上網。按照“逐步退坡、鼓勵先進”的原則逐年制定海上風電上網電價,實施財政、金融等支持,支持省管海域海上風電項目逐步實現平價上網。2022-2025年通過競爭性配置確定需要扶持的項目,分年度裝機總容量分別不超過 50萬千瓦、100萬千瓦、150萬千瓦、100萬千瓦。

2.加強規劃計劃和項目推進。加快建設浙江海上風電基地,積極推進在建項目。組織修編《浙江省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實現我省近海海上風電規模化發展。逐步探索利用專屬經濟區建設深遠海海上風電。結合浙江沿海水域通航環境實際,制定出臺風電場建設和運維安全管理辦法等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聯合監管和應急處置聯動,組建專業運維船隊,集約運維資源和救助力量,建立運維救助一體化機制和運維救助聯防體,提升區域性海上風電應急處置能力。

3.深挖分布式光伏潛力。開展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推廣光伏建筑融合發展,支持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鼓勵現有公共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開展建筑屋頂光伏行動。允許分布式光伏電站在原電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礎上,通過改造升級騰退屋頂資源新上項目。

4.鼓勵集中式復合光伏。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省集中式光伏專項規劃,并做好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鼓勵使用廢棄礦山、低丘緩坡等非耕地和園地資源,結合現代農業、漁業養殖等功能建設集中式復合光伏項目。探索光伏風電用海立體分層設權,拓展海域立體利用空間,鼓勵利用圍海養殖區、近海灘涂區、圍而未填海域等海域空間建設灘涂光伏項目。鼓勵光伏與生態修復、污染治理相結合。

二、強化接入消納保障

5.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制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科學確定全社會、責任主體的消納責任,建立消納責任權重的監測、統計、考核和獎懲機制。將風電、光伏及沼氣、秸稈等生物質能發展和消納情況列入設區市“十四五”能耗雙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在三年內不納入各地能源消費總量。有效挖掘需求側響應資源,引導全社會樹立節能低碳生活理念,建立需求響應資源池,實現“荷隨源動”的時空精準響應,有效保障新能源消納。

6.全面推行省級綠色電力積分。連接國家綠證制度和國際綠證體系,適度擴大核發范圍,簡化核發流程,并做好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管理的銜接。建立基于市場需求、反映發電儲能成本、鼓勵先進技術的價格機制,降低認購成本。構建綠電積分與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碳排放量、能耗的抵扣機制,積極開拓綠電積分在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貿易領域的應用場景。

7.加快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標識和公示制度。加快建立以綠色電力積分為標識的綠色能源消費計量標準,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將綠色電力消費計入碳排放量核算,探索綠色電力消費抵扣一定比例能耗。鼓勵各地出臺促進各類電力用戶購買新能源電力及綠色電力制造產品的激勵措施,推動新能源綠色電力在分行業、分領域應用,全面提升全社會用能清潔化水平,支持企業將綠色電力消費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8.加強電網配套設施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地方能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方案的銜接,在電網規劃、設計、調度運行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可靠供電的影響,及時調整電網規劃建設以適應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需求,優化電網投資計劃安排,做到電源、送出工程與電網建設進度匹配,電網、電源同步建成投產;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論證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三、強化空間要素保障

9.加強空間規劃銜接。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過空間留白等方式為新能源開發利用預留空間。各地根據需要可開展新能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并與其他專項規劃做好銜接。建立用海退出機制,對生態環境存在嚴重影響或因海域使用權期滿不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及其他原因廢棄的光伏、海上風電項目,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并予以拆除。

10.探索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差異化建設政策。科學評價風電光伏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效益,按照審慎包容原則,在不同區域內探索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差異化建設政策,對于具有生態保護和修復效益且建設過程不破壞生態環境或可恢復原有生態環境的新能源項目,允許在生態保護區非核心區域開展建設。

11.優化空間利用負面清單。嚴禁占用耕地建設光伏項目,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禁止的區域內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蓋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類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國家重要濕地內建設光伏項目。嚴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內建設光伏項目,不得占用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蓄滯洪區、省市級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澇骨干河道、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湖泊和其他環境敏感區內的水域等重要水域。光伏項目開工建設后,地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用地的土地性質。新建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原則上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引導海上風電和光伏項目海底電纜路由優先選擇廊道區,確實無法進入的,經科學論證后集中布設。

12.明確復合用地政策。完善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生物質能收貯中心和加工場所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認定標準的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占用小于10萬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設光伏電站項目的,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和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復合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破壞地面和耕作層,否則依法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光伏電站涉及水域和水工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不得破壞原有水系,并應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和功能,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實行占補平衡。建設光伏電站涉及林地的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13.強化地面光伏電站復合功能建設。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組件安裝高度最低處不低于2米,方陣前后陣列中心間距原則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陣下方可進行機械化農作物耕作,利用山地等不具備機械化作業條建設地面光伏電站的,可適當降低標準。光伏組件覆蓋密度滿足農林作物透光要求,確保地面正常開展農(林)業種植。漁光互補光伏電站光伏組件覆蓋密度需不影響水質,適合漁業養殖。在水產養殖場所設置光伏組件不得影響水質、水產養殖和產品捕撈。已建和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需嚴格開展農(林、漁)業種植(養殖),切實發揮項目綜合效益。項目業主每年底需向地方發改、自然資源、農業、林業等部門提交下年度農(林、漁)業生產計劃,地方部門應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檢查和督促落實。大型火電廠場區內、工業園區內建設用地的地面光伏電站不做復合功能要求。

四、完善財稅金融政策

14.強化財稅政策支持。將支持新能源發展列入省級碳達峰碳中和財政政策體系,優化省級發展改革專項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方向)使用機制,鼓勵市縣出臺支持光伏、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儲能發展的財政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風電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

15.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以省碳達峰碳中和數字平臺建設為契機,依托省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加強海上風電、光伏項目等在金融領域的信息共享,推進碳賬戶金融應用場景建設。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綜合運用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綠色產業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和工具,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海上風電、光伏項目、生物質能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建立符合新能源企業和風電光伏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加大對新能源領域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能源領域公益性項目可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探索開展風電、太陽能電站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資產證券化(ABS)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針對新能源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五、加快改革創新

16.簡化項目審批(備案)程序。進一步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各地建立風電、光伏項目集中審批綠色通道,優化新建建筑光伏備案并網流程,制定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和企業承諾事項清單。對以風電、光伏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可作為整體進行統一備案。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長期占據資源不開發以及電站運維情況較差、農(林、漁)業實施不到位等業主及企業,經核實后納入黑名單和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與信用能源系統銜接,錄入網站進行公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擅自關停,確有需要的,應向當地發改部門提出申請并告知電網企業。

17.推進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盡快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過網費”標準,大力推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開發利用。編制并發布適用于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的市場規則與標準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風電光伏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雙方簽署長期購售電協議。積極支持在工業園區、大型生產企業和大數據中心等周邊地區因地制宜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試點。做好與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銜接工作。

18.以數字化改革推動降本增效。建設可再生能源項目全周期管理服務、綠色電力積分兩大應用場景,統籌電力、空間、氣象、地質、生態等數據資源,開展全省光伏、風電資源調查,建立可開發資源數據庫,向市縣以及開發企業開放,形成網格化、立體式新能源資源詳查評估服務體系。逐步構建省級可再生能源數字化治理體系,開展光伏等新能源項目發電效能監測分析,協助項目業主開展效能分析和運行維護,解決異常故障問題,有效提升發電效率與低碳效能。為全省風電、光伏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水平支撐和全過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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