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網站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實施2022年度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的通知》(內能綜規字〔2022〕1150號)文件,確定內蒙古2022年度7個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共配建新能源167.5萬千瓦,其中,風電規模124萬千瓦、光伏規模43.5萬千瓦。總制氫能力62990.24噸/年。
通知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實施2022年度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的通知
內能綜規字〔2022〕1150號
包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遼市、錫林郭勒盟、鄂爾多斯市能源局,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蒙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5號)精神,有序推動全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建設,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有關要求,我局組織評估并優選了7個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批復實施。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項目
按照分類評估、客觀評價、科學評估的原則,從氫能需求、新能源規模配置、制氫方案、氫能利用等方面,評估優選了示范項目7個(詳見附件),其中鄂爾多斯市3個、通遼市2個、包頭市1個、錫林郭勒盟1個,建設新能源168萬千瓦,其中風電124萬千瓦、光伏44萬千瓦,電解水制氫6.3萬噸/年。
二、項目要求
(一)請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盡快組織示范項目開發主體負責實施,單個示范項目須由同一投資主體建設。
(二)示范項目采用整體核準(備案)方式,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自治區批復結果核準(備案),示范項目用氫部分有關手續辦理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請盟市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及時為項目辦理相關手續,保障項目順利實施。項目核準(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能源局。
(三)示范項目中配建的風光項目屬市場化并網項目,電網公司收購電量不超過項目新能源總發電量的20%。風光項目和制氫項目需同步投產,嚴禁只建設風光項目,制氫項目不投產。并網型示范項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網。并網型示范項目建設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后,電網企業予以并網。原則上示范項目應于2023年6月底前開工建設,項目應按建設時序建成投產,否則將視情況取消該項目示范資格。
(四)示范項目嚴格按照2022年度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清單組織實施,投資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期內及正式投產后五年內,不得以出賣股權、資產租賃、分包、轉包等任何方式實質性變更投資主體。項目開發主體無力實施的,應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從示范項目中取消,相應建設規模予以清理廢止。
(五)示范項目配套建設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氫變電站,接入線路由制氫企業投資建設。并網型示范項目應作為整體接入電網,與電網的聯絡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出資建設,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氫企業建設,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收購。
(六)離網型示范項目不得接入公網,完全自我消納自主調峰。
(七)示范項目實施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保、土地、林草、能耗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八)示范項目各環節要堅持科技創新,確保技術路線處于國內外先進水平,堅決避免采用低端、淘汰類技術產品,充分發揮產業帶動效應。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影響示范項目推進的重大事項,及時向自治區能源局報告有關情況,確保示范項目順利推進,發揮示范作用。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做好階段性評估和全過程評估工作,每月20日前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示范項目進展情況。自治區能源局每月將對示范項目進行督促檢查,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報送示范項目進展不及時、不準確或對示范項目監管不到位的,以及對建設進度緩慢、未按建設計劃推進示范項目建設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將及時予以約談、通報;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項目,將視情況取消該項目示范資格。
(三)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項目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氫能安全的宣傳工作,在氫能制、儲、運、用等各環節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法規、標準。
附件:2022年度自治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清單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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