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組織開展發電企業迎峰度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發現浙江浙能長興天然氣熱電有限公司未對供氫站匯流排間氫氣管道設接地連接,未在法蘭間設置跨接線。2021年7月1日,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組織執法人員現場核查,通過查看實地場景、核對問題資料和整改資料、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對問題進行了核實。
執法人員對現場核實情況制作了《現場檢查確認書》,對供氫站相關設備進行了攝像截圖取證,調取了企業相關工作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未對供氫站匯流排間氫氣管道設接地連接,未在法蘭間設置跨接線。違反了國家標準《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2005)第9.0.4條“氫氣站、供氫站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應接到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上。管道法蘭、閥門等連接處,應采用金屬線跨接。”及《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 4962-2008)第4.4.11條“室內外架空或埋地敷設的氫氣管道和匯流排及其連接的法蘭間宜互相跨接和接地。氫氣設備與管道上的法蘭間的跨接電阻應小于0.03Ω。”的規定。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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